作者:ibet国际集团 来源:ibet国际集团
关于重申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原则的通知
学会[2011] 115 号各分支机构:
为了维护ibet国际集团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在专业领域内的引领作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ibet国际集团章程》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现就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相关原则重申如下:
一、 分支机构作为ibet国际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ibet国际集团授权下,开展“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活动。
二、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其它社会实体签署协议类文件,不得接受经济实体挂靠。已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立即停止;已同其它社会实体签署相关协议类文件的,应立即与签约方协调中止协议,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已经接受经济实体挂靠的,应立即与经济实体脱钩。
三、 分支机构因专业发展或业务开展确需与其他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合(协)作,并签署协议类文件的,应报ibet国际集团批准后,以ibet国际集团名义签署。
四、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通过ibet国际集团秘书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五、 分支机构之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不得存在独立理事会,不得私刻公章,不得作为一级机构单独举办活动和发布文告。已设立三级机构的,应立即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撤消;私刻印章的,立即将印章上交ibet国际集团秘书处。
分支机构不符或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会将问责分支机构负责人,视情节停止办理年检手续,直致注销该分支机构。
ibet国际集团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