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国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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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t国际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ibet国际集团(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CSE)是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se.edu.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开展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九)组织开展教育评价活动;

(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志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二)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三)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表》;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简介。

2.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申请表》;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或提供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高等师范院系学生还需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七)主动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对议决事项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本届理事会成员为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规定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推选产生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人数为230-3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

(二)在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相关会员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具有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所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所属其他实体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本会及所属机构资产处置;

(八)决定重大项目的立项、变更、终止事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三)非通讯会议议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6-2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3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提出、审议重大决策;

(五)其他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4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命;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16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